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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辩护律师**调解书不签字的效能

 对方不签法律调解书生效吗?
 
  问:我与李某经人引见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作争持,我向**提出**,在**掌管下经过艰辛的调解,终于达成**协议,我和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前两天,我签收了盖有****大印的**调解书。可不久,**又通知我由于李某回绝签收**调解书,我和她的**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请问**调解协议曾经在**掌管下达成,一方还能反悔吗?
 
  答:**调解是指在****审讯组织的掌管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对等协商,达成协议,经****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造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则:“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能。”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能,阐明调解书只要经当事人签收才发作法律效能,假如一方回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作法律效能,****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调解书的效能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调解生效后,阐明****最终从法律上处理了双方当事人的纠葛,完毕了诉讼程序。**调解结果,不经审讯监视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卦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肯定当事人之间权益义务关系,不得再行**,但是调解不准**或者调解和撤诉的**案件等几类触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或上诉****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动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迫执行力,假如一方当事人不盲目实行生效调解书,权益人可申请****强迫执行。经****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回绝承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因而,李某有权对已达成**协议表示反悔,并回绝签收****送达的调解书。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则:“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不能久调不决。
 
  **调解书
 
  范文:
 
  __________****
 
  **调解书
 
  (****在审理过程中掌管调解的)
 
  ( )民 字第 号
 
  被告:……(写明姓名或称号等根本状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称号等根本状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列项和根本状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被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讯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停止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和扼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掌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