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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实习律师婚前书面商定房屋为双方,共有财

  双方婚前对房屋一切权商定为双方共有具有法律效能。**时,该房屋应当依照夫妻共有财富来处置,并非属男方个人一切,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不矛盾。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财富商定制度”的规则,可见夫妻间的财富关系以双方商定为优先。既然双方在婚前曾经对房屋的一切权停止了商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就应恪守商定,即该房屋为你们夫妻共同一切。所以,假如双方在**分割财富时,该房双方各占一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