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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告诉你**罪招摇撞骗罪区别主要是什

一、**罪招摇撞骗罪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立案规范不同
 
1、招摇撞骗罪。依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则,冒充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停止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需行为人冒充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停止招摇撞骗,准绳上就应当以立功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2、**罪。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讹诈财物为目的**别人的;
 
(2)**别人作为**的;
 
(3)以讹诈财物为目的**婴幼儿的。**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需施行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构成要件不同
 
1、招摇撞骗罪
 
(1)立功客体。本罪进犯的客体是国度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立功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成心,其立功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立功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停止**的行为。
 
2、**罪
 
(1)客体。本罪进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别人的人身自在权益、安康、生命权益及公私财富一切权益。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胁迫或者其他的办法,**别人的行为。
 
(3)主体。立功主体为普通主体。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且具有讹诈财物或者扣押**的目的。
 
三)量刑规范
 
1、**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富;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分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并处没收财富。以讹诈财物为目的**婴幼儿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2、招摇**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则,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益;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冒充****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则从重处分。
 
**罪与招摇撞骗罪本来是完整不相同的两个罪名,可能是有些立功嫌疑人在**的过程当中是冒充了国度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样等于立功嫌疑人同时构成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国度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需求有一系列的合法凭证,拿不出任何凭证就不要随便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