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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律师遗产继承有哪些方式

理想中,有的状况下是依据遗言的内容来继承遗产,而有的状况下又是依照法律的规则继承遗产,终究在继承遗产的时分又哪些方式可供采取呢?
一、遗产继承有哪些方式
 
生前享有财富因死亡而转移给别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富为遗产;按照法律规则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言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则要继承分割其遗留下的遗产。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言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言,指定继承人继承本人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言,将遗产赠与国度、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担负被继承人生育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局部财富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一切。该方式主要呈现在老人无人奉养的状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状况都不存在的状况下,法律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肯定的遗产分配次第。
 
假如同时呈现2种以上的继承状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能最高,其次是遗言继承和遗赠,效能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有哪些方式
 
二、法定继承中遗产如何分配
 
1、同一次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普通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普通准绳,即同一次第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均匀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普通”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则的状况。
 
2、特殊状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能够不均等。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则,“特殊状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艰难又缺乏劳动才能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艰难和缺乏劳动才能的情形时,才干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迫性。
 
(3)有扶养才能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益义务相分歧准绳的重要表现。
 
遗产继承有哪些方式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不宜分割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恰当补偿或共有等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