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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及法完善建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富制的规则
 
  夫妻间的财富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富制方面,该法实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商定共同财富制为辅的制度,该规则在一定水平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富制的内容。
 
  必需指出,我国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富制上依然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富制是指夫妻双方财富的一局部或全部兼并为共有财富,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准绳行使权益,承当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不过,夫妻双方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财富的认定规范
 
  (一)夫妻共同财富的内涵界定
 
  夫妻共同财富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除另有商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富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一切权的财富。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消费、运营收益,归夫妻共同一切。”依该条规则的肉体,对夫妻共同财富应当这样了解:
 
  一是从夫妻共同财富的来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财富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 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获得的财富”。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富的一切权性质着手。夫妻共同财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富”。
 
  关于夫妻共同财富的界定,有两点需求留意:
 
  第一,夫妻共同财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注销结婚之日起,至双方**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富的获得是指财富一切权的获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践得到。财富一切权的获得和详细财富的获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作的。因而,划分共同财富和个人财富的关键是获得该项财富一切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详细获得的财富,不一定就是共同财富,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富权益的,才属于共同财富。
 
  (二)夫妻共同财富关系的存续期间
 
  夫妻财富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只要男女双方依法具有夫妻关系,互相间才干产生相应的共同财富关系。夫妻共同财富关系的产生应以夫妻人身关系的成立为根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富关系即行终止。
 
  1.夫妻共同财富关系的产生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富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富关系发作的首要条件。所谓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欲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亲身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注销,婚姻注销机关检查契合结婚条件并予以注销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因此夫妻共同财富关系的产生应从结婚注销领得结婚证即为开端,而不以实践**生活来计算。 婚姻关系一经缔结,男女双方就发作了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作夫妻共同财富关系的首要条件。
 
  但是,仅有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富关系,还必需有另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商定其全部财富实行分别财富制。因而,夫妻双方没有商定其全部财富实行分别财富制是夫妻共同财富关系产生的另一必备要件。商定财富制为夫妻以契约方式决议夫妻财富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富制的必要补充。 假如夫妻双方在婚后采取商定财富制,那么,夫妻间的财富归属就会呈现两类状况,若夫妻双方只将其局部财富或某项财富商定为分别一切,这种状况下没有停止商定的财富仍受法定共同财富制的调整,但是,若夫妻双方将其全部财富商定为分别一切,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明白合法的,它就优先于法定财富制的效能, 所以,在该状况下,夫妻间的财富不受法定共同财富制的调整,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富关系。
 
  2.共同财富关系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富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富关系即行终止。依据法律的规则,夫妻婚姻关系消灭的缘由事实包括**和夫妻一方死亡。(1)**。婚姻关系因**而解销,夫妻财富关系也应随之消灭。**是指配偶生存期间按照法律规则,使得完整有效的婚姻因嗣后的事由而消灭的一种行为,因**而终止婚姻关系必需为法律所认可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干发作效能。我国《婚姻法》规则的**方式有协议**和裁判**。无论是协议**还是裁判**,都能惹起夫妻间婚姻身份关系的消灭,同时,夫妻间的共同财富关系也必然因婚姻关系的崩溃而消灭。(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同时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婚姻关系消灭,招致夫妻财富关系终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二者产生同样的法律结果。在死亡的时间肯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证明开具的时间为准,宣布死亡则以****裁判文书发作效能的时间为准。另外,假如夫妻双方同时死亡,也同样产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富关系终止的法律结果。
 
  (三)夫妻共同财富的范围
 
  众所周知,**法系国度对财富权和一切权的辨别较为分明。财富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多项民事权益的汇合,一切权是个下位概念,一切权不过是财富权的一种。
 
  由于我国民法深受**法国度的影响,在传统上把财富分为有体财富和无体财富,其中,有体财富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富即财富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学问产权等。 所以,我国民法下的财富权的涵盖范围自然非常普遍,它既包括无形财富,也包括物权、债权、学问产权、继承权等以经济为内容的其他权益。
 
  《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消费、运营收益,归夫妻共同一切。”依据该条的规则,分离上面对财富的相关界定,下列财富为夫妻共同财富: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舞和褒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消费、运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运营、租赁或承包运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富。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乡村承包运营户的名义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以个体**户的名义从事**业消费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消费运营、根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则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
 
  3.学问产权的收益。学问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富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创造发明者所享有;而关于学问产权中的财富权,权益人可经过转让或答应运用学问产权中的财富权而取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一切。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承受遗赠而获得的财富,属双方共同财富。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逝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假如被继承人在遗言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肯定某项财富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状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承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一切的财富。分离理想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一切的财富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后对个人财富加以改进后增加的价值局部,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一切房屋停止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局部为夫妻双方共同一切的财富;(2)夫妻双方婚后财富所产生的孳息,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如存款所取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次性**工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一切的财富;(4)夫或妻因偶尔**所得的奖金或奖品;(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一切的财富;(6)夫妻双方对外所具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如夫妻共同消费运营所产生的债权。
 
  三、提出我国夫妻共同财富制度的完善倡议
 
  不可承认,与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则的法定财富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相比,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正,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愈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富)。这样做是有充沛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理论中曾经为广阔**大众所承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富归属是明白的(理论中的夫妻财富纠葛多因共有财富分割而惹起,并非因共有财富归属不明才产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沛思索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当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践差距,表现了男女对等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准绳。最后,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富、夫妻共有财富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富作了严厉界定,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富。
 
  虽然修正之后的《婚姻法》获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以致难于操作。 在夫妻共同财富制方面,该法实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商定共同财富制为辅的制度。在这种夫妻共同财富制度的框架下,夫妻共同财富的内部界线是明白的,但以权益外观而言,第三人对夫妻共同财富的内部关系并不特别明晰,所以,在夫妻共同财富制方面也存在许多需求充实和完善的**。
 
  (一)应当完善对夫妻共同财富的商定制度
 
  夫妻共同财富在一切权性质上属夫妻共有财富,因而,只要当夫妻共同财富的范围明白无误时,才干夫妻各方对共有财富所具有的权益。
 
  依婚姻法的规则,我国夫妻共同财富制主要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假如夫妻双方对其婚后所得没有停止商定,那么,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范围比拟容易肯定,即除法定个人特有财富以外的财富均为夫妻共同财富。但是,由于夫妻间财富商定具有隐秘性,加之我国未实行婚姻财富注销制和个人财富申报制,当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有特别商定时,夫妻共同财富的范围就很难从外观看出,致使外人很难理解其共同财富的范围,民事买卖一旦触及夫妻共同财富,买卖自身的平安及其相对人利益的维护均无法完成。
 
  我国婚姻法固然也有关于夫妻财富商定的法律制度,但相关法律标准大都为粗线条的勾勒,基本不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很难有效调整新时期夫妻之间的财富商定行为。
 
  为充沛维护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权益,维护民事买卖关系中第三人的合理利益,保证市场买卖次序的安康开展,有必要对我国夫妻共同财富商定制度停止有效完善。
 
  (二)应当树立夫妻商定共同财富的注销制度
 
  在夫妻财富商定范畴实行商定财富注销制度,就能增加夫妻共同财富商定及其内容的透明性,较好避免夫妻应用财富商定来逃避债务,避免第三人利益受损。事实上,商定财富注销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度都得到了实施,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56条规则:“夫妻财富契约,应当在婚姻申报时停止注销。”**地域民法第1008条规则:“夫妻财富契约须注销于夫妻财富注销簿。”
 
  所以,我国应自创国外作法,树立商定财富注销制度。至于注销的方法,笔者以为,比拟可行的方法是在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注销的同时停止双方商定共同财富的注销,并将商定共同财富的详细内容记载于婚姻注销簿中。在注销的效能方面,应当规则:凡经注销公示的,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法律效能;未经注销公示的,只能拘谨婚姻当事人双方。
 
  (三)商定的夫妻共同财富的范围必需明白
 
  婚姻当事人双方在停止财富商定时,其商定的共同财富范围必需详细明白,应当指明哪些财富为共同一切,哪项财富为局部共同一切、局部分别一切,哪些财富为个人一切。经过这种方式所作的夫妻共同财富商定,可以很明晰地反映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范围,使买卖第三人在为触及夫妻共同财富的处分行为时心中有数,可以有效地维护买卖第三人的信任利益。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采取罗列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富范围停止罗列,这种做法固然从立法企图上想让夫妻共同财富范围愈加分明,但在逻辑上却很难周延,由于各种罗列都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一切状况,招致夫妻共同财富的详细范围不明白,夫妻共同财富与个人财富的界线难以划清。
 
  关于除婚姻法明白罗列属共同财富或个人财富以外的财富,其归属到底是属夫妻双方还是属一方一切,婚姻法修正案发布稿第17条第2款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不明白的,归夫妻共同一切。”可惜新《婚姻法》并没有采用该规则。关于这样的问题的处置,国外的立法就值得我们去自创。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条第2项规则:“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富,均推定为夫妻双方共有。”